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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區營職以下及專業技術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 通人社軍[2011]5號
江蘇軍轉安置 2016-03-15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和深化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改革,切實做好我市營職以下及專業技術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工作,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做好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要求和《南通市改進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見》(通辦發〔2011〕2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營職以下及專業技術軍隊轉業干部,采取考試考核、積分選崗的辦法進行安置。按照考試成績劃定軍隊轉業干部進機關、事業單位的比例。按照考核結果積分選崗。
第三條 營職以下及專業技術軍隊轉業干部考試考核、積分選崗工作,由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負責,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軍轉辦”)具體組織實施,接受市監察機關監督。
第四條 考試
(一)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整個考務工作委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考試機構組織實施。
(二)報考對象為符合進市區(不含通州區)安置條件,身體健康,愿意遵守考試考核安置相關規定、服從組織分配的營職以下及專業技術軍隊轉業干部。凡犯有嚴重錯誤,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尚未作出結論和服役期間受過黨紀或行政處分的,以及上年度安置后非組織原因逾期未報到的軍隊轉業干部,不得報考。
(三)對自愿選擇在條管單位或企業、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經本人書面申請、市軍轉辦批準,可不參加考試。
第五條 考核
量化考核依據軍隊轉業干部的檔案材料進行定性、定量積分。積分由基礎分、附加分兩方面組成。檔案中沒有原始記載的,原則上不予計分。獎懲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計分。
(一)基礎分。由軍齡、職務、學歷三部分組成。其中:
1、軍齡。計算軍齡從批準入伍之日起至批準退出現役之日止。每滿一年加一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計算。
2、職務。正營職領導職務14分,任滿三年的加2分,以后每滿一年加1.5分;正營職非領導職務13分;副營職領導職務12分,任滿三年的加1分,以后每滿一年加0.8分;副營職非領導職務11分;正連職領導職務10分,任滿三年的加0.5分,以后每滿一年加0.3分;正連職非領導職務9分;副連職領導職務8分,任滿三年的加0.2分;副連職非領導職務7分;排職干部6分。技術七級(高級職稱)21分;技術七級(中級職稱)18分;技術八級(中級職稱)17分;技術九級(中級職稱)15分;技術九級(初級職稱)14分;技術十級13分;技術十一級11分;技術十二級9分;技術十三級7分;技術十四級6分。
3、學歷。博士研究生6分,碩士研究生4分,研究生2分,本科生1分。對取得多種學歷的按最高學歷計算。
(二)附加分。由獎勵、優待、懲戒三部分組成。其中:
1、獎勵。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獲得各類獎勵的,按下列辦法計分:
軍隊轉業干部個人獲得中央軍委榮譽稱號的加25分;獲大軍區以上榮譽稱號或榮立一等功、戰時二等功、參加國際維和行動等榮立二等功的加20分;個人首次榮立二等功(戰時或參加國際維和行動等榮立三等功)的加10分,以后每榮立二等功(戰時或參加國際維和行動等榮立三等功)一次加5分,最高不超過20分;個人首次榮立三等功的加3分,以后每榮立三等功一次加1分,最高不超過10分;獲團以上單位嘉獎一次加0.5分,最高不超過3分;衛國參戰或參加國際維和行動滿一年以上的加10分,不滿一年的加5分;同一事件多次立功的,按最高獎項計分。集體立功的個人不計分。
2、優待。軍隊轉業干部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等特殊崗位工作的,服現役每滿一年加0.3分;既在特殊工作崗位,又在邊遠艱苦地區服現役的,每滿一年加0.4分,不足一年的按整年計算。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等特殊工作崗位性質的認定,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3、懲戒。軍隊轉業干部受撤職處分或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扣25分;受降職(級、銜)處分的扣20分;受行政記大過處分的扣15分;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扣10分;受行政記過處分的扣8分;受行政嚴重警告或黨內警告處分的扣5分;受行政警告處分的扣3分。同一錯誤受黨紀和行政處分的,按最高懲處扣分。受多次處分的,累計扣分。
第六條 選崗
(一)考試考核成績由市軍轉辦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審核確認,并經本人確認后予以公示。如對公示情況存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紀檢組或市監察機關反映。
(二)根據軍隊轉業干部的考核積分,按照營職、連排職、專業技術干部分別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進行選崗。積分相同的,按職務、任職時間先后順序擇崗;任職時間相同的,按入伍時間先后順序擇崗。
(三)軍隊轉業干部積分選崗機會只給一次,一旦選定,不得更改,不得放棄。選崗結束后,由市軍轉辦向接收單位移交軍隊轉業干部檔案。
(四)凡在部隊受到黨紀或行政處分以及上年度安置后非組織原因逾期未報到的軍隊轉業干部,無論積分多少,均不得安置在黨政機關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部門(單位)。
(五)對在規定的安置時間內,無正當理由未完成接受任務的單位和自行放棄選崗的軍隊轉業干部,由市軍轉辦按照有關規定,在計劃內實行指令性安置,接收單位和軍隊轉業干部均須無條件執行。
(六)城建、規劃、審計等特殊崗位,由市軍轉辦會同接收單位采取政審選拔和指令性安置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安置。市委辦、市政府辦、組織、紀檢等重要崗位也可采取面試和政審相結合的辦法予以安置。
(七)符合進黨政機關安置條件,本人主動申請到企業或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可優先擇崗。
(八)自愿選擇進條管單位、企業或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經本人書面申請、市軍轉辦批準,可不參加積分選崗。軍隊轉業干部未被上述單位錄用的,選崗結束后,由市軍轉辦在計劃內實行指令性安置。
第七條 紀律
(一)軍隊轉業干部在考試過程中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在考核期間提供虛假材料、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取消選崗資格,經組織處理后,由市軍轉辦在計劃內實行指令性安置。
(二)接收單位無正當理由拒收軍隊轉業干部的,視情節輕重由市軍轉安置工作小組予以通報批評,組織、人社、編制等部門可以視情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用和編制等審批事項。
(三)軍轉安置部門和接收單位的工作人員,必須恪守軍轉安置工作紀律,如發現有違規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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